
江 苏 省 水 利 厅 文 件
苏水规〔2019〕5号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9 年 10 月 22 日
江苏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9 年 10 月 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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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其他咨询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蓄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治理与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等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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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一般为项目法人,前期工作阶段项目法人未组建的,可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承担。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选择、评定分离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规范透明、结果合法公正。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
(二)协助管理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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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设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监督。
第六条 省、设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派员监督招标文件技术咨询、标底编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三)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提出包括暂停开标、评标和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决定的建议,以及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的建议;
(四)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等备案材料。
第七条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集中进场交易,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在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参加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当在系统中的《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信用档案。
第八条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主动
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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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应急度汛等特殊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须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
(二)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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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或者 3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无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至少 3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 500-3000 元人民币标准控制。招标人如需收回未中标人的招标文件,可加收 1000-2000 元的抵押金。全程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文件原则上售价不得超过 1000 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但最低不少于1 万元人民币,其中勘察设计项目最多不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施工项目最多不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一般应优先选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或综合保险的保证担保形式,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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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
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
(七)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
(八)拟定中标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须公示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核实异议成立,原拟定中标人丧失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确定拟中标人的,应当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第六十二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凡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提交后,不得收取差额保证金等其它形式的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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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招标报告、招标代理工作报告、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复印件、投标人报名和投标文件购买情况、补充通知(或澄清通知)、开标记录、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最高限价及标底编制说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等内容。
第七章 投诉与投诉处理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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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六十六条 投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进行失信惩戒。
第六十八条 农村水利重点工程项目,按照《江苏省农村水利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苏水农〔2012〕45 号)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1 月 22 日起施行,《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苏水基〔2008〕51 号)、《省水利厅关于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入交易中心集中交易的通知》(苏水基〔2013〕49 号)、《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苏水规〔2017〕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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