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工工资保函办理

江苏省农民工工资保函办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江苏省相继出台《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等。

明确指出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建立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或综合保险为主的投标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履约担保、建筑工人工资担保和质 量保修担保制度。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以银 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或综合保险方式提供的担保。推行工程履约“双担保”制度,施工单位提交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同时 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险制 度,将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提交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或工程质量保险的工程项目,不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或资金转账方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保证金。”

“第十四条  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应缴存保证金前5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免于缴存保证金。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按备案合同价款的3%缴存保证金;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集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应当按备案合同价款的4%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160万元。”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30日内,按动用数额的2倍缴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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