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函编号:
致:天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受益人)
鉴于深圳市XX有限公司(下称被保证人)参加贵方天津蓟县XX广场和济南商河XX购物广场室外LED显示屏分包工程(项目名称)施工的投标,我行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一般责任保证:
一、本保函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该工程的投标有效期或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后90日(含90日),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行。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如果被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益人可以向我行提起索赔:
1.被保证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施工合同;
3.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四、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我行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以及司法机构关于因被保证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的裁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承担担保责任。
五、受益人的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六、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行已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我行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担保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11楼
邮政编码:518034 电 话:0755-23998465 传 真:0755-82782926
日 期:2020年07月24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